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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章-公司章程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之業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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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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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2020 農產品整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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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1020 家畜禽飼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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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01010 飼料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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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3010 飼料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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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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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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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99990 其他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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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2010 飼料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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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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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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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99990 其他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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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010 百貨公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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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020 超級市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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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01010 國際貿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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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1060 餐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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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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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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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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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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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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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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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2010 建築經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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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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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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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03060 管理顧問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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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01010 產品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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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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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2010 產業育成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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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403010 電影片映演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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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01010 藝文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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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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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01020 遊樂園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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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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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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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01010 高爾夫球場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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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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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01011 觀光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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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01020 一般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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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04011 觀光遊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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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01010 租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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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99050 仲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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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99070 裁縫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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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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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02090 清潔用品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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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8050 乙類成藥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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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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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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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公司設於台灣省新竹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於國內外適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份
第四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捌億元整,分為參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五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股東名簿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惟有正當事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九條之一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使用事宜,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經理人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含獨立董事),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十六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足;獨立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十七條之一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為之。
第十八條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以視訊會議方式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有董事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同業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於獨立董事、董事及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另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始得依前述比例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經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正式任用且享有勞工保險之受僱人員為限,不包含臨時或試用人員。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並視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在自由現金流量足以支應股利發放及借款到期還本之情況下,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作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其分派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內部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十日,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三日。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莊豐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