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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規章-公司章程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經營之業務如下:

  1. A101020 農作物栽培業

  2. A102020 農產品整理業

  3. A401020 家畜禽飼育業

  4. C201010 飼料製造業

  5. F103010 飼料批發業

  6.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7. F10505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

  8. F199990 其他批發業

  9. F202010 飼料零售業

  10.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11. F205040 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

  12. F299990 其他零售業

  13. F301010 百貨公司業

  14. F301020 超級市場業

  15. F401010 國際貿易業

  16. F501060 餐館業

  17. G202010 停車場經營業

  18. H701010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19. H701050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20. H701060 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21. H701080 都市更新重建業

  22. H701090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23. H702010 建築經理業

  24. H703090 不動產買賣業

  25. H703100 不動產租賃業

  26. I103060 管理顧問業

  27. I501010 產品設計業

  28. I503010 景觀、室內設計業

  29. J202010 產業育成業

  30. J403010 電影片映演業

  31. J601010 藝文服務業

  32. J701010 電子遊戲場業

  33. J701020 遊樂園業

  34.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35. J799990 其他休閒服務業

  36. J801010 高爾夫球場業

  37. J801030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38. J901011 觀光旅館業

  39. J901020 一般旅館業

  40. J904011 觀光遊樂業

  41. JE01010 租賃業

  42. JZ99050 仲介服務業

  43. JZ99070 裁縫服務業

  44. JZ99080 美容美髮服務業

  45. C802090 清潔用品製造業

  46. F208050 乙類成藥零售業

  47. F108031 醫療器材批發業

  48. F208031 醫療器材零售業

  49.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二條之一 本公司就業務上之需要,得為對外保證及轉投資;轉投資總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第三條 本公司設於台灣省新竹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於國內外適當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 股份

第四條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參拾捌億元整,分為參億捌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五條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

第六條 本公司股務處理作業,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辦理。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股東名簿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前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第三章 股東會

第九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二種,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常會每年至少召集一次,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惟有正當事由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第九條之一 本公司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十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規定,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使用事宜,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 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股東會由董事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由該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第十二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決權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四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 董事及經理人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董事五至七人(含獨立董事),採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悉依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之一 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第十六條 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本公司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足;獨立董事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補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之期限為限。

第十七條 董事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

第十七條之一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七日前載明事由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召集通知得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為之。

第十八條 董事會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副董事長亦不能行使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授權範圍;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以視訊會議方式參與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 董事會之決議,須有董事過半數出席,並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及貢獻價值,並參酌國內外同業水準議定之。

本公司得於獨立董事、董事及重要職員任期內,就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章 會計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下列表冊,並依法定程序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不高於百分之三為董事酬勞;另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保留彌補數額後,始得依前述比例提撥。

前項員工酬勞,經董事會決議得以股票或現金發放;其發放對象以正式任用且享有勞工保險之受僱人員為限,不包含臨時或試用人員。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者,不在此限);並視營運需要及法令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併同期初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在自由現金流量足以支應股利發放及借款到期還本之情況下,每年就可供分配盈餘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五十作為股東股利,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其分派種類及比率,得視當年度實際獲利及資金狀況,經股東會決議調整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內部規章及辦事細則,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十日,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三日。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莊豐如